2005年3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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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警示未侵权 诉至法院被驳回
马骋 徐瑞哲

  “大金阪本”状告上海市消保委名誉侵权一案,日前由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,消费警示《商品傍“名牌”选购要当心》未侵犯其名誉权。
  去年7月30日,上海市消保委发出当年第8号消费警示,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混淆商标名称、品牌,试图用“傍名牌”的手法销售其产品,比如“大金阪本”牌空调混淆日本著名品牌“大金”空调等现象。为此,“大金阪本”状告上海市消保委名誉侵权。
  去年12月9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法庭不予支持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。
 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,上海市消保委发出的消费警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,客观上揭示了同类产品商标上的区别,其内容是客观真实的,并无诋毁、诽谤原告名誉的内容,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。(马骋 徐瑞哲)